第十二条【规范计量行为】严格油品计量监督管理,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确保加油机主板、流量计编码器等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完好。不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更换主板或计量芯片,不得采取技术手段作弊、故意缺斤短两。
解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其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加油机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其检定的依据是《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JJG-443)》,计量主要性能和检定结果要求如下:加油机流量范围内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30%、重复性应不超过0.10%。经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必须在3个位置加以有效封印并记录封印编号,(1)流量测量变换器的调整装置处;(2)编码器与流量测量变换器之间;(3)计控主体与机体之间。加油机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