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查询

联系我们

  • 电话:0351-4191648
  • 传真:0351-4191648
  • 邮箱:sxsycpy@163.com
  • 地址:太原迎泽区迎泽大街229号
  • 邮编:030001

通知公告

《成品油零售行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主要内容解读(七)

发布时间:2024/5/15 11:36:02    文章来源: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阅读数:2338

第十二条【规范计量行为】严格油品计量监督管理,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确保加油机主板、流量计编码器等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完好。不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更换主板或计量芯片,不得采取技术手段作弊、故意缺斤短两。

解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其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加油机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其检定的依据是《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JJG-443)》,计量主要性能和检定结果要求如下:加油机流量范围内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30%、重复性应不超过0.10%。经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必须在3个位置加以有效封印并记录封印编号,(1)流量测量变换器的调整装置处;(2)编码器与流量测量变换器之间;(3)计控主体与机体之间。加油机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相关新闻

电话:0351-4191648   传真:0351-4191648  电子邮件:sxsycpy@163.com
地址:太原迎泽区迎泽大街229号    邮编:030001    晋ICP备06005824号-1
Copyright © 2005-2013   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