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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行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主要内容解读(五)

发布时间:2024/5/11 10:29:5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03

第十条【资质证照合规】严格按照成品油流通、经营主体登记等相关管理规定取得经营资质,不违法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转包成品油零售资质和营业执照。

解读:

国家对成品油零售执行许可管理,成品油零售企业必须获得成品油零售相应的经营许可。加油站经营的成品油主要产品汽油、柴油均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因此,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需要具备三证,即《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缺一不可。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成品油销售环节主要涉及的监管部门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规划部门和消防部门等,涉及到多部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遵循国家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审批。下放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指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指定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指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相关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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