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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成品油零售行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主要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4/5/9 12:01:0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124

2024年4月18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联合各省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发布《成品油零售行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为便于理解《自律公约》,中国石油流通协会将邀请有关行业内专家对《自律公约》制定的背景、产生的过程、主要内容的解读进行发布,以便于行业企业更好的予以贯彻实施,切实履行“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承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成品油零售行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

产生背景、制定过程的说明

一、为什么要制定《自律公约》?

一是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指出:“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自律公约》,推进石油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方共治格局。

二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随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成品油市场迎来蓬勃发展。与此同时,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增多等问题凸显,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自律公约》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鼓励市场公平竞争,激发消费活力,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成品油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自律作用。近年来,国家、社会、行业、企业对成品油零售行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作为全国唯一一家石油流通行业一级协会,要做好“四个服务”,积极主动发挥行业协会监督、自律作用,反映成品油零售行业和企业的需求、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的诉求、各省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呼吁。协会高度重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将推动成品油零售行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作为协会的重点工作。

二、《自律公约》是如何制定及发布的?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系统研究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税务总局等部委发布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充分调研和借鉴成品油零售企业和各省市行业协会商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经验,形成了《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向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市行业协会商会、协会会员单位公开征求《自律公约》意见。通过来函、来电、电子邮件、微信留言等形式,共收到10家单位提出的30条意见。协会充分尊重各方反馈的宝贵意见,经过综合讨论、认真推敲,采纳吸收17条。对没有吸纳的意见,我们将在推进“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后续工作中予以充分吸收采纳。

三、《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自律公约》共三章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公约目的、宗旨愿景,明确了适用范围,对成品油进行了概念界定,表明了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联合各省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本公约的倡导单位。

第二章公约条款。作为《自律公约》的核心内容,提出遵守政策法规、加强诚信建设、践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秩序、资质证照合规、依法诚信纳税、规范计量行为、保证油品质量、建立购销台账等九方面诚信经营的要求。

第三章公约执行。提出了组织实施的主体、采取的监督措施、进行诚信表彰。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

政策解读

第六条【遵守政策法规】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解读:

加油站经营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 修订)》《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机动车燃油加油机GB/T9081-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每一座加油站都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所属地方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条例、标准等,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合规、合法经营是成品油零售行业诚信经营、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第七条【加强诚信建设】切实践行诚信经营理念,提供优质服务。完善诚信经营自律制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遵守诚信经营规范,积极参与诚信服务评价。

解读: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二条【建立管理台账】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油品购销和出入库台账的示范文本,提高台账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这表明,诚信经营不仅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在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企业应确保油品计量、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杜绝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欺诈行为,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对成品油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要求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强调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中提到:“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鼓励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实质上支持了通过消费者评价促进服务诚信,这为消费者参与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

《福建省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5〕699号)第一条中指出:“为了充分运用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这表明,企业应完善诚信经营自律制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信用分级管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鼓励诚信经营,惩罚失信行为;同时,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诚信经营规章制度,涵盖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油品质量控制、价格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行为规范等方面。
综上所述,第七条旨在全方位引导和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将诚信理念融入企业基因,通过优质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通过完善自律制度与诚信体系建设实现自我约束与持续提升,严格遵守诚信经营规范,并积极接受外部评价以实现自我革新与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从而共同塑造和维护一个公平、透明、可信赖的成品油零售市场环境。

第八条【践行社会责任】服从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行业组织、媒体舆论的监督。担当社会责任,保障经营者正当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服务。

解读: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规定:(1)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3‰)。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加油站计量问题要接受消费者监督。(2)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加油站计量问题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加油站计量问题要接受新闻媒体监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VI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VIA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低于国VI标准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加油站销售的汽柴油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同时规定:加油站(点)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油、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92号车用汽油(VIA),92号车用乙醇汽油(VIA),0号车用柴油(VI)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加油站油品质量要接受各界监督。

加油机新国标(GB/T 9081-2023《机动车燃油加油机》)规定:机动车燃油加油机的技术要求,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对标志、封印、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加油站厂家和加油站要按照标准要求,严格对加油机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全流程监管。

第九条【维护市场秩序】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不得采取低于成本销售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七条,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包括:

(一)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 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 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应当听取行业组织、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成品油市场专项治理过程中,各省市均发现了部分成品油流通企业存在通过不开票、变票、货票分离以及短斤少两等不法手段,采取低于市场正常成本的价格倾销的案例。从行业发展角度看,行业企业要加强自律,维护合法财税秩序,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确保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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