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协会各部门、各会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照协会《章程》,对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1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现将新修订的《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会费收取标准
1、会员单位会费:6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8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会费:3万元/年;
4、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30万元/年。
二、会费使用范围
(一)会务费。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学术交流会议的开支。
(二)业务活动费。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技术引进与推广,与行业协会社会各界的交流活动等。
(三)印刷制作费。用于制作会员标牌、证书、印刷会刊、行业信息、资料、会议材料等。
(四)行政办公费。用于日常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生活补贴、交通费等。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三、会费的管理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会费收取由秘书处执行,一律使用财政部印制的会费收据。
四、会费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的年度财务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前完成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审计。
(三)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按照行业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部分会费。
本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后施行。
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