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省石油成品油流通协会于2018年3月9日召开第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对《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中有关会费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会议议定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追认。这期间,先按这次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会费标准
1、石油成品油零售会员会费:600元/站/年;
2、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储企业会员单位会费:3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8000元/年。
二、会费用途
1、深入调查研究、开展为行业发展制定总体战略性规划,提出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所需支出;
2、为推动石油成品油行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确保经济安全等各种专题研究活动的费用的支出;
3、主要用于支持包括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在内的现代流通方式以及大市场、大流通发展的支出;
4、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考察学习、培训宣传、救济救助支出;
5、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的支出;
6、保护会员单位和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合法权益所需支出;
7、协会举办年会、例会、研讨会等重大活动的支出;
8、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及兼职人员的补助、奖励支出;
9、协会租用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差旅费等支出;
10、其他合理支出。
三、协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四、协会每年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其审查,并向财政、民政部门汇报会费的收支情况。
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