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务厅
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推行“阳光审批”,特制定《山西省商务厅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山西省商务厅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推行“阳光审批”,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实行审核小组集体审批制度。审核小组由厅纪检室、条法处、办公室、机关党委、整规办、商务改革处等处室组成。组长由商务改革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以上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审批小组负责山西省境内新设、迁建油库或加油站取得规划确认文件的审定;负责审议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资格时,需提交审核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进行规划确认的油库或加油站,审查材料合格的,在山西省石油成品油信息网(
www.sxcpy.com)或省级以上报纸公示七天。
第五条 公众和相关利益人对公示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在公示期内可以采取亲访、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商务厅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信访有效时间以发信时当地邮戳为准。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商务改革处派员亦可委托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协会进行实地考察,经处务会研究后,报审核小组集体审核。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批准后,下达油库、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第七条 对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确实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未获得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事项,由审核小组提出进一步完善手续或不予办理的意见,退回有关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成品油行业规划、商务部门举行听证、成品油企业年检情况以及成品油企业取得、变更、注销、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等事项在山西省石油成品油信息网或省级以上报纸进行公告。
第九条 建立违规通报制度。各市上报的申请规划确认的加油站或油库,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加油站距离设置标准。如不按规定随意上报,一经发现,在全省予以通报,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市也要比照本制度建立集体审批制度,推行“阳光审批”,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