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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山西省石油成品油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3/4/18 18:48:3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509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山西省石油成品油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石油成品油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在山西省辖区内合法从事石油成品油采购销售、储存、运输、设计、基本建设、设备制造、以及其他与石油成品油相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公约是山西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四条 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督机构。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七条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能源供给、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第十一条 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在自行主持招标、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十四条 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经营的商品要明码标价,公买公卖;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公开公布投诉电话、受理人姓名,兑现对消费者各项承诺,诚信于民。

    第十七条 加强员工岗位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岗位竞赛活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成品油企业在经营中既有竞争,更多的是合作,在收购、租赁和建设加油站、油库中,双方一旦签订合同或进入实质性谈判,第三方不得与任何加价形式介入,如有违反,省协会将请求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停止所在市半年有关业务,属于个人租、建、购的,不办理有关手续,以防止恶性竞争。

第十九条 积极参与、支持配合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加强行业沟通,研究探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的建设、管理和发展工作,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企业合作、学习与交流。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社会和行业的公益活动,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职责。用诚信回报社会,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石油成品油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或影响极坏者,经查实,由公约监督机构视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法或违反本公约行为,并责以消除影响;

2、要求赔礼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4、通过媒体公布其违法或违反本公约行为,建议国家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5、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企业,公约监督机构将号召并组织行业和消费者共同抵制其行为,并取消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本公约的企业,公约监督机构将给予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等奖励。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山西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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