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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自律公约 (2018年12月4日修订)

发布时间:2018/12/14 13:57:3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555

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自律公约

(2018年12月4日修订)


按照企业自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2013年省协会制定了《山西省成品油行业自律公约》,公约曾经在规范企业经营、企业自律中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现在我国进入到了新时代,一些内容以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省协会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建议和我们行业的实际,新修订了《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自律公约》,经2018年12月4日第三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山西省石油成品油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石油成品油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合法从事石油成品油采购、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有义务遵守、履行本公约。

第三条 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督机构。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公约成员单位之间不搞恶性价格竞争。零售价格应不低于含税成本价,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定价销售。

第六条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能源供给、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高度重视经营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环境保护法》从事生产经营,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在远离国道、省道的工矿企业、乡镇农村、偏远山区设置经营网点,填补市场空白,保障偏远区域的成品油市场供应。

第八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不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零售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零售企业不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坚决做到:不购进、不销售、不储存、不运输。

第十条 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国家油品升级要求,自觉公示所售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严管进货渠道,全面提升质量监管能力、效率和精准度。

第十一条 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第十二条 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在自行主持招标、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 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六条 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经营的商品要明码标价,公买公卖;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公开公布投诉电话、受理人姓名,兑现对消费者各项承诺,取信于民。

第十八条 加强员工岗位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岗位竞赛活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在收购、租赁和建设加油站、油库中,一旦签订合同或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第三方不得以任何加价形式介入。

第二十条 坚决与破坏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与侵犯成品油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提供黑加油站点的线索、信息。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与、支持配合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加强行业沟通,研究探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的建设、管理和发展工作,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企业合作、学习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与社会和行业的公益活动,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诚信回报社会。

第四章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省协会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石油成品油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省协会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省协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公约成员有义务依法举报、揭露、抵制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督机构进行检举,要求进行调查,公约监督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各成员单位有义务配合调查、上报相关情况,自觉接受公约监督机构的检查监督和监测指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或影响极坏者,经查实,由公约监督机构视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 由公约监督机构依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道义劝说、口头警告、警示约谈、发警示函、公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罚;

2. 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公约监督机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暂缓年检、不予年检、撤销其从业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模范执行本公约的企业,公约监督机构将给予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等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山西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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