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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山西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18 15:31:5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288

内容摘要: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晋环发【2013】14号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燃油消费迅速增加由此带来的油气污染问题日益加剧。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要求加大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468919678062468919678062》(环办[2012]140号)要求各省限期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省环保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2]123号)明确了六部门要采取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措施,其中省环保厅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审查、油气治理监测及监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油气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管理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从业人员资格关和车辆技术状况关;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及加油站年度检查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为全面贯彻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推进我省油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改善我省空气污染现状,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468919678062468919678062》的要求,编制完成了《山西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129

附件

山西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确实推动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468919678062468919678062》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省油气污染现状。为指导全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依据、目标任务及时限

(一)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等三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规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控制油气污染排放,确保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二)工作任务

1、强化油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2、开展排放情况摸底调查。

3、加大污染治理督办力度。

4、规范环保达标验收工作。

5、推进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三)工作时限

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全省统一要求于201312月底前完成各市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为将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到位,由各市环保局、发改委等多家单位联合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业主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见下表:

实施单位

主要职责

环保局

负责开展辖区内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调查,编制各市油气治理工作方案。

发改委

负责储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对于不符合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储油库、加油站单位不予立项。

交通运输局

负责油气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从业人员资格关和车辆技术状况关,对于没有完成油气污染治理验收的企业不予通过年度考核,没有通过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罐体技术检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予年度审验。

商务局

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及加油站年检工作,对于没有完成油气污染治理验收的单位审查及年检不予通过。

工商局

负责对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三、工作内容与步骤

(一) 准备工作阶段

1、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定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前期研究和调研工作。

2、各市环保局开展对辖区内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报省环保厅汇总。同时编制完成各市油气治理工作方案,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

3、省环保厅将各市环保局上报汇总的数据进行整理,建立我省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基本情况环保管理台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选取典型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开展油气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油站可按照企业性质、地理位置(是否在建成区)、销售规模(以年销售量8000吨划分)等分类选取试点。

4、示范工程完成后由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培训。

  5、各市环保局广泛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宣传发动活动,让相关企业及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气污染治理的意义。

(二) 治理改造阶段

1、自20131月起,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增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并向省环保厅及相关部门备案。

2、自20131月起,全面启动现有储油库、加油站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由省环保厅向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油品供应企业集中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由各市环保局向辖区内其他涉及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各单位在20139月底前按要求完成治理工作。
  3、自20131月起,全面启动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省环保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改造工作须在20139月底前完成。

(三)检测验收阶段

1、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单位应及时申请消防、计量和安全等有关评审验收,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油罐车的检测须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

2、经消防、计量和安全等验收合格后,各业主单位向所在市环保局提交检测报告,申请环保检测验收。

3、各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辖区内已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单位的验收工作。符合验收要求的,发放油气污染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四、进度安排

准备工作阶段(201212—20131月底);

治理改造阶段(20132—20139月底);

验收阶段(201310—201312月底)。

五、工作要求

(一)全省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完成《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改造;建成区内加油站还要满足该标准中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并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建成区内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须安装在线检测设备,并接入省环保厅油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
  (二)各油品供应企业应合理安排区域内同时停业治理的加油站数量和工期进度,保证治理期间的成品油供应市场稳定。

   (三)油气污染治理环保检测验收应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以及我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四)各企业开展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程涉及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等方面问题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改造完成后,要经过环保、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等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管工作。
  (五)油气污染治理完成后,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单位油气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不定期检查、抽测和年度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对建成区内年销售量8000吨以上加油站等单位利用油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实行在线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我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油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由山西省环保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商务厅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油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日常监管。
  (二)治理经费以企业承担为主,积极争取政府补助。

企业油气治理经费按照企业承担为主、积极争取政府补助的原则,对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并且验收合格的单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三)严格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对不按照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由省环保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交通运输厅暂缓审验相应油罐车《道路运输证》,省商务厅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度审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环保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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